閱覽規則
國立宜蘭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一、國立宜蘭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讀者公平、安全、妥善利用本館相關軟硬體之權益,發揮本館資訊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 二、讀者應於本館開放時間內憑證入館,各類型讀者進館憑證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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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含契僱及約用人員)學生憑服務證或學生證刷卡進館。
- (二) 本校兼任教師、建教合作及專案計畫研究助理、準研究生、本校校友及退休人員憑本館核發之借書證刷卡進館。
- (三) 本校教職員工眷屬憑本館核發之閱覽證或借書證刷卡進館。
- (四) 館際合作單位憑本館交換之借書證刷卡進館。
- (五) 其他校外人士須憑具「個人相片」之身份證明證件,於本館流通櫃檯辦理登記、換領臨時閱覽證後刷卡進館。
- (六) 校外單位團體參觀訪問,須事先徵得本館同意並排定時間後,得由圖書館人員陪同進館,無須換證刷卡。
- 三、本館每日提供五十份(週六日及寒暑假期間壹佰份)臨時閱覽證,超過人數則須依序排隊,待有其他校外人士出館後再依序遞補,本校期中、期末考試期間,將依實際情況適度調整校外人士進館人數。持臨時閱覽證者,僅限辦證當日於館內閱覽,不得借閱館藏,且需於當日離館時繳回。國中(含)以下校外人士禁止入館。
- 四、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應立即至本館流通櫃臺掛失,並繳交手續費壹佰元。未於當日閉館前換回臨時閱覽證者須繳交逾期處理費壹佰元,始得換回原證;逾期未換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五、持他人證件或將證件借予他人入館者,一經發現,校內讀者雙方各停止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校外人士雙方半年內皆禁止入館。
- 六、患有傳染病、精神異常、酒醉、衣衫不整、赤膊、穿著拖鞋、或不注重個人衛生者,本館得禁止其入館。
- 七、除飲用水外,禁止攜帶任何飲食或有可能危害館藏安全、館內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之物品進入本館。若經館方查獲違反本條規定者,館方得先行口頭規勸,若仍規勸無效,得強制該讀者離館。
- 八、為維護良好閱覽品質,讀者於入館後之交談需保持低音量;個人隨身視聽需使用耳機;行動通訊工具來電提示,須調為靜音或震動,避免干擾其他讀者之正常閱覽。
- 九、讀者利用本館各樓層空間資源設備及館藏,應遵循該借用、使用之相關辦法及規定。
- 十、本館閱覽座席禁止利用任何物品佔位,違背公平使用原則。若有佔位情事,經讀者反應,館方得清出該座席物品移至失物招領處,以供該陳情讀者利用該座席。
- 十一、若讀者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或癥兆,館方得強制該讀者離館,並視情節輕重,報請校警處理。
- 十二、本館內部任何資訊檢索終端、電腦設備、乙太網路插座、無線網路訊號,皆限制於其規劃用途,讀者不得挪為他用。
- 十三、閉館前十分鐘,本館會播放閉館提示音樂,若聽到音樂,請讀者盡速離館,不得在館內逗留。
- 十四、違反上述七至十三條規定者,校內讀者記點一次,累計違規記點二次者,停止入館權及借書權一個月;校外讀者強制立即離館,累計違規二次者禁止入館一個月。
- 十五、為維護讀者權益,本館可依實際需要修訂違規記點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向圖書諮詢委員會報備。
- 十六、本規則經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