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書規則
國立宜蘭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學年度第六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十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一月八日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主要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參考研究及閱覽之用。
- 第二條 本館開放借閱圖書時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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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九時五十分。
- 二、週六、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三、寒暑假依學校上班時間,另行公告。
- 四、國定假日不開放。
- 五、每月最後一個週日訂為清潔日,不開放。
- 第三條 凡借書應憑證親自辦理,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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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職員工(含契僱及約用人員)學生均應憑本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借書;宜大之友憑本校研發處核發之國立宜蘭大學之友證借書。
- 二、本校兼任教師、建教合作及專案計畫研究助理、準研究生,由各相關單位出具身份證明書及負責歸還承諾書,向本館辦理借書證。
- 三、本校校友憑畢業證書影本及身份證件,退休人員憑退休證及身份證件,向本館辦理借書證,並繳交保證金貳仟元整。
- 四、本校教職員工眷屬,由該教職員工出具身份證明文件及負責歸還承諾書,向本館辦理借書證。
- 五、借書證件限本人使用,禁止轉借或交換,違反規定者,本館即停止其借書權利一個月。
- 六、借書證件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持借書證者向本館申請補發。其在掛失前因證件遺失致使本館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者應負賠償責任。
- 第四條 借書冊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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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專(兼)任教師:借出圖書總冊數為四十冊,借期六十天。
- 二、研究生:借出圖書總冊數為三十冊,借期三十天。
- 三、學生(研究生除外):借出圖書總冊數為十冊,借期二十一天。
- 四、本校員工(含契僱及約用人員):借出圖書總冊數為二十冊,借期三十天。
- 五、建教合作及專案計畫研究助理、準研究生:借出圖書總冊數為十冊,借期二十一天。
- 六、館際互借圖書單位借出圖書總冊數及借期,依各單位合約分別辦理。
- 七、宜大之友:借出圖書總冊數為十冊,借期三十天。
- 八、本校校友、退休人員及教職員工眷屬:借出圖書總冊數為十冊,借期十四天。
- 第五條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日前三日內(含到期當日)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的到期日。讀者可自行於線上辦理續借,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以二次為限。但如該書已有他人預約,或該書已逾期,不得續借。
- 第六條 讀者得預約圖書,預約冊數每人以五冊為限。凡預約書到館後,系統除將自動顯示訊息於個人借閱紀錄外,本館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預約書到館逾四日未借書者,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
- 第七條 借閱圖書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如有逾期,除停止其借書權,並課以逾期金,逾期一日每冊課逾期金新臺幣五元整(休館日不計)。待歸還圖書及繳清逾期金後,即恢復借書權利。
- 第八條 逾期日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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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不滿一日以一日計。
- 二、休館日不計。
- 三、凡逾期七日內歸還圖書者,不課逾期金。
- 四、逾期超過七日,則自第一日(即到期日之次日)起計算逾期金額,採累計制。
- 五、逾期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計。
- 第九條 讀者借閱之圖書遺失、毀損時,應賠償原圖書,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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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遺失精裝本,不得以平裝本賠償。
- 二、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惟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並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的權利。
- 三、遺失圖書之附件視同原圖書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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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依前項方式賠償時,依下列原則以金錢賠償之:
- 一、本館紀錄之原圖書價格,臺灣出版地區圖書以三倍計價,大陸出版圖書以五倍計價,國外出版圖書以兩倍計價。
- 二、無法查得原價格之圖書,以頁數計價。頁數不足一百頁者以一百頁計,頁數不明者以三百頁計。臺灣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三元計,大陸地區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五元計,國外出版圖書每頁以新臺幣十元計。
- 第十條 如遺失圖書而不來館辦清手續,除照章賠償外,仍需按日累計逾期金(詳見第八條)。
- 第十一條 凡特藏圖書、參考工具書、教師指定參考用書、視聽資料、期刊、學報及報紙等均不外借。館藏單位若有特殊需要,從其規定。
- 第十二條 已借出之圖書如被列入教師指定參考用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本館得隨時要求讀者提前歸還。讀者應於本館通知日起七日內歸還,未按時歸還即視同逾期,並不得以本規則第四條之借期提出異議。
- 第十三條 學生(研究生除外)自學期第十六週起所借之圖書,一律於每學期第十七週內歸還,第十八週週二起辦理寒暑假借書,寒暑假所借圖書的到期日,一律訂為次學期開學第一週。
- 第十四條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務必還清所借圖書,如有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應繳清逾期金,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